胆大包天!这批造假“救命药”在信阳一快递站点被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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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信阳市新县一患者因病情严重,通过“某医药群”购买了人免疫球蛋白,后家属扫描“药品溯源码”,发现该药品疑似假药,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柯某某等人共谋生产假人免疫球蛋白销售牟利。由秦某某等人筹措启动资金,由蔡某某、柯某某、吕某某等人分工采购生产原料、辅材、包装材料等。由石某某、蔡某某、柯某某、吕某某等人在窝点以“生理盐水+蛋白粉”配制成药液后进行灌装、并包装成不同品牌假人免疫球蛋白,共生产900余支,该批药品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6月至8月期间,上述人员变更窝点后再次生产假人免疫球蛋白,并由被告人裴某某负责联系销售渠道,共计生产760支,对外销售500余支,销毁200余支。

2023年8月,范某与四川某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均另案处理)串通,欲用“以假充真”方式将假人免疫球蛋白卖给案外人李某,遂与柯某某、裴某某商议组织生产假药,柯某某、石某某组织唐某某等人在窝点以相同方法制造假人免疫球蛋白,共计7000余支,其中卖给案外人李某1800支,因李某鉴定出系假药未售出。剩余假药一部分卖出,一部分销毁。

2024年2月,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又通过非法渠道购买167支假人免疫球蛋白,试图通过快递寄售至全国各地,该批假药被新县公安局在快递站点全部截获。
经鉴定,上述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药,价格从540元到998元不等。
裁判结果
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范某、裴某某、石某某、秦某某组织生产、销售假人免疫球蛋白,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古某某、吴某参与生产、销售假人免疫球蛋白,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彭某、李某甲为生产假人免疫球蛋白提供辅材(溯源码)、设备、包装材料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李某乙销售假人免疫球蛋白,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柯某某等19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责令被告柯某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963.606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范某、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免疫球蛋白系人血液制品,主要适用于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症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是危重症患者的“救命药”。因其价格较高,部分“假药分子”疯狂制售假人免疫球蛋白。假人免疫球蛋白通常缺乏有效成分或含有有害物质,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延误、中毒甚至死亡,而且严重影响公众对药品安全性和疗效的信任。该案中,被告人使用生理盐水、蛋白粉勾兑成假免疫球蛋白进行售卖,数量达8000余支,货值近800万元,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依法对19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对6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百四十万至六十万不等罚金,彰显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药品的决心。
来源:信阳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信阳市新县一患者因病情严重,通过“某医药群”购买了人免疫球蛋白,后家属扫描“药品溯源码”,发现该药品疑似假药,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柯某某等人共谋生产假人免疫球蛋白销售牟利。由秦某某等人筹措启动资金,由蔡某某、柯某某、吕某某等人分工采购生产原料、辅材、包装材料等。由石某某、蔡某某、柯某某、吕某某等人在窝点以“生理盐水+蛋白粉”配制成药液后进行灌装、并包装成不同品牌假人免疫球蛋白,共生产900余支,该批药品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6月至8月期间,上述人员变更窝点后再次生产假人免疫球蛋白,并由被告人裴某某负责联系销售渠道,共计生产760支,对外销售500余支,销毁200余支。

2023年8月,范某与四川某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均另案处理)串通,欲用“以假充真”方式将假人免疫球蛋白卖给案外人李某,遂与柯某某、裴某某商议组织生产假药,柯某某、石某某组织唐某某等人在窝点以相同方法制造假人免疫球蛋白,共计7000余支,其中卖给案外人李某1800支,因李某鉴定出系假药未售出。剩余假药一部分卖出,一部分销毁。

2024年2月,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又通过非法渠道购买167支假人免疫球蛋白,试图通过快递寄售至全国各地,该批假药被新县公安局在快递站点全部截获。
经鉴定,上述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药,价格从540元到998元不等。
裁判结果
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范某、裴某某、石某某、秦某某组织生产、销售假人免疫球蛋白,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古某某、吴某参与生产、销售假人免疫球蛋白,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彭某、李某甲为生产假人免疫球蛋白提供辅材(溯源码)、设备、包装材料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李某乙销售假人免疫球蛋白,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柯某某等19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责令被告柯某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963.606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范某、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免疫球蛋白系人血液制品,主要适用于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症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是危重症患者的“救命药”。因其价格较高,部分“假药分子”疯狂制售假人免疫球蛋白。假人免疫球蛋白通常缺乏有效成分或含有有害物质,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延误、中毒甚至死亡,而且严重影响公众对药品安全性和疗效的信任。该案中,被告人使用生理盐水、蛋白粉勾兑成假免疫球蛋白进行售卖,数量达8000余支,货值近800万元,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依法对19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对6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百四十万至六十万不等罚金,彰显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药品的决心。
来源:信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