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优抚费用包括哪些
军人优抚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伤残死亡抚恤金和补助费
因战争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国家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及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残疾的,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特殊规定,享有定期抚恤金。
享有伤残抚恤金的革命军人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生产生活困难补助费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解决。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定期抚恤金
重点优抚对象如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病牺牲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红军失散人员、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五老人员、义务兵家属等,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
抚恤金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致残原因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参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生活补助标准:1-4级在乡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三属、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约2,000元。5-10级伤残军人每人每年约1,200元。
医疗保障
加强医疗保障力度,提高医疗资源供给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确保所有伤残军人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残疾军人护理费、医疗补助护理费: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至四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医疗补助:一至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每人每月250元;五级每人每月200元;六级每人每月150元。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30元。
就业安置
通过改革,为伤残军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扶持,降低就业门槛,提高就业率,确保所有伤残军人的生活来源稳定。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其他补助
带病回乡补助:申请条件为当兵时患病未治好,有部队医院证明和原始病历,回来后可到当地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生活补助不低于700元。
残疾军人补助:根据残疾等级给予补助,标准在部队医院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