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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等经济性裁员情形。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多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等。支付经济补偿金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