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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病退后去哪里

军人病退后的去向主要 取决于其伤病残情况以及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以下是具体的安置方式和相关规定:

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其安置去向会及时审定并纳入安置计划,然后移交政府安置。

国家供养终身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也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军队会根据其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

住房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的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可以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在高房价地区,伤病残退休军人还可以按照军队规定获得地区住房补贴。

医疗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工资和福利待遇

如果批准病退后没有移交至地方,其工资仍由部队发放,直到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按照比例领取退休费,同时停发工作性津贴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已移交地方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在向地方移交时,地方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审核档案,核对部队工资,准确无误后,再增加交通费、水电暖等费用,部队发至当年的12月份,从移交的下年度1月起由地方发放工资。

综上所述,军人病退后主要移交政府安置,享受国家提供的退休待遇、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具体的安置方式和待遇会根据个人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