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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工伤哪些

门诊病历在工伤认定中可以作为辅助材料之一,但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包括劳动或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详细说明事故的伤害情况以及与工伤事故的关系。

门诊病历虽然能证明职工曾经到医院就诊,但它并不能详细说明伤害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工伤事故的关系,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为了成功认定工伤,申请人需要重新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

建议: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医疗诊断证明部分,应当详细且准确地描述伤害情况以及与工伤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