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具有哪些权利
儿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生存权:
每位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受保护权:
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护。
发展权:
儿童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参与权:
儿童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具体表现在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监督权等。
受教育权:
儿童有权接受教育,教育目的应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娱乐和休闲权:
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表达权:
儿童有权自由发表言论,包括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以及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隐私权:
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家庭环境权:
儿童有权享有和睦的家庭环境,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国家应提供适当的协助。
免受伤害权:
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国籍和姓名权:
儿童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并应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
免受经济剥削权:
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产或贩运,以及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儿童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有尊严的环境中成长,并且能够参与社会生活,发挥其潜力。各国政府有责任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