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要回土地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拟定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报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
注销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补偿
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过程中,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土地收回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回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报告并进行审查。此外,如果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是因为闲置土地,还需要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并进行听证告知。
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咨询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