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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书证

书面证据,如经过公证的合同原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合同、信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物证,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视听资料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完整执法过程、权威机构鉴定过程的录像、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转化的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等。

证人证言

无利害关系的多个证人提供一致的关键细节证言。

当事人陈述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结论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笔录

勘验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在判断证据的效力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否真实。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密切相关,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包括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差异。

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焦点,选择适当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和论证,以确保证据能够充分、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从而支持当事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