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书证
书面证据,如经过公证的合同原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合同、信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物证,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视听资料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完整执法过程、权威机构鉴定过程的录像、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转化的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等。
证人证言
无利害关系的多个证人提供一致的关键细节证言。
当事人陈述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结论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笔录
勘验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在判断证据的效力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否真实。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密切相关,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包括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差异。
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焦点,选择适当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和论证,以确保证据能够充分、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从而支持当事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