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孩被老师砸伤头骨案二审维持原判,家属:将就赔偿问题申请再审|刚调查

4月10日,湖南长沙9岁女孩被老师砸伤头骨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沙岳麓区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被告人宋某明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宋某明、被害女孩刘某辰均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刘某辰的父亲告诉新黄河记者,他后续打算就赔偿问题申请再审。

老师砸伤小学生,一审获刑五年
据此前岳麓区法院判决显示,被告人宋某明案发时系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以下简称博才梅溪湖小学)的在职教师,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明来到该校南校区四年级2003班教室开展课后服务,其间教室内多名学生一直在吵闹,其中学生刘某懿因玩娃娃玩具被宋某明没收后,一直央求宋某明返还并意图抢回娃娃玩具,回座位后仍与宋某明理论,加之其他学生吵闹,宋某明持教鞭敲击讲台后走出教室。

不久,宋某明返回教室将讲台上的桌子掀翻,随后又将教室内放置的教学用塑料三角尺折断,将半截三角尺扔向刘某懿,砸中刘某懿的前座被害人刘某辰的额部,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内出血,颅内异物,脑挫裂伤,后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宋某明见状随即将刘某辰送校医室处理,后学校将刘某辰送往医院救治。2023年9月6日,宋某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刘某辰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某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并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宋某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明,刘某辰受伤后,自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29天,后继续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等进行相关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152362.05元。经鉴定,刘某辰颅脑损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脑外伤所致精神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刘某辰受伤后,博才梅溪湖小学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明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在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额部,致刘某辰重伤、九级伤残。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某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宋某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已足额赔偿受害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针对上诉人宋某明及辩护人、上诉人刘某辰及法定代理人的上诉、辩护意见。
二审维持原判,家属称女孩情绪存在很大问题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一审宣判后,宋某明、刘某辰均提出上诉。宋某明及其辩护人主要针对鉴定的程序、主观还是间接故意、是否应该对宋某明执行从业禁止令、判决过重等问题提出上诉。而刘某辰的主要诉求是原审法院以单位代替被告人赔偿的判决存在错误。

针对上诉人宋某明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刘某辰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辩护意见,长沙中院驳回了宋某明及其辩护人所有的上诉意见。另外针对该案赔偿问题,长沙中院认为,宋某明在其工作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判决驳回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宋某明母亲今天也来到了庭审现场,当庭说刘某辰做的开颅手术是假的,然后我女儿当庭就哭了。”刘某辰的父亲刘先生说。
刘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刘某辰目前的记忆、计算能力,头痛头晕、癫痫方面的问题均受到这个事件的影响,“医生说如果这段时间内无法恢复,可能会给孩子留下永久的后遗症。”
对于刘某辰上学的问题,刘先生也表达出了自己的无奈:“辰辰之前曾短暂回归过学校,但当时脑部功能受损,学校的一些课程没办法正常上,现在依旧只能休学在家,医生也不建议辰辰现在上学,要等到情绪稳定才能上学。不仅如此,她也在出事后长期服用各类精神类药物,身体一直不是很好。”
刘先生告诉记者,在他看来,他和学校签订的协议是关于家属和学校有关其侵权协议的赔偿,和宋某明并没有关系。“学校是学校的侵权行为,宋某明是宋某明的个人行为,单纯把这个事情归咎于宋某明的个人行为我不认可。”目前,刘先生和其代理律师打算申请再审,希望法院支持宋某明进行赔偿。“我孩子现在没有读书,没有上学,后续还有很多治疗目前还无法估算。”刘先生说。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