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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查封哪个优先

抵押权与查封权的优先顺序主要取决于 哪个权利先行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表现如下:

抵押权设立时间早 :抵押权在时间上应早于查封权,否则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在相关财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一公示登记的权力即抵押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在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其余额部分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查封权的性质:

查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措施,用于保障执行顺利进行,但其效力不能对抗已经设立的抵押权。即使财产被查封,抵押权的效力依然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综上所述,抵押权具有优先于查封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首先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确保抵押权人能够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