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变更如何起诉
税务变更的起诉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撤销之诉
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撤销而提起的诉讼。
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
原告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请求变更之诉
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变更的诉讼。
请求赔偿之诉
原告认为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税务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
起诉流程
确定诉求
根据上述四种情况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起诉期限
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