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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被“别车”后撞伤路人,伤者获三方赔偿

林先生驾驶他人车辆出行时,认为一辆公交车左转影响自己驾驶,便在公交车前低速行驶,以此“报复”。随后公交司机借非机动车道超车,结果将邓先生撞伤。事后,林先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伤者邓先生还将林先生、车主、公交司机郑师傅、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0余万元。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林先生、保险公司、公交公司分别赔偿邓先生96万余元、32万元和29万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170余万元)。


当时,被告林先生驾驶着梁某的黑色轿车在顺义某道路上行驶,司机郑师傅驾驶公交车由客运站驶出,林先生认为行车受到该公交车影响,故心生不满。林先生便驾车从外侧车道行驶至内侧车道,挡在公交车前并减速,在公交车向右变道时林先生也向右变道,驶入外侧车道,致使郑师傅驾驶的公交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将邓先生撞伤。

案发后,林先生被判寻衅滋事罪。而伤者邓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脑部及身体多处严重创伤,先后十二次住院治疗和康复,现仍未完全恢复意识和行动能力。由于肇事车辆登记在梁某名下,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为此,邓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师傅、公交公司、林先生、梁某连带赔偿邓先生各项损失共计400余万元。

除林先生认为本案责任比例划分应以林先生占20%、郑师傅占80%以外,其余三被告均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郑师傅作为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应尽到更高的谨慎、文明驾驶义务,其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邓先生受伤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林先生压速、别车行为虽然不是导致邓先生受伤的直接原因,但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邓先生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确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责任先行承担赔偿。对于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酌情由林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公交公司对其司机郑师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此,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邓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林先生赔偿邓先生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公交公司赔偿邓先生29万余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170余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

法官也提醒,既已上路,那就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