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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适合劳务合同

适合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和情形包括: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这类人员虽然未正式退休,但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停薪留职人员,这类人员虽然保留原单位的职位,但实际上并未在原单位工作,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下岗待岗人员,这类人员因企业原因暂时失去工作,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类人员因企业原因暂时无法工作,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兼职人员,已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临时用工,适用于短期、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例如保洁、保安、搬运、安装、运输、客服等工作。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这种关系适用于劳务合同。

总结来说,适合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主要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停产放长假人员、兼职人员、临时用工,以及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这些情形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劳务合同明确约定,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