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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协议

劳动服务协议 也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的。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范畴,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则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更多地关注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自愿原则。

劳务合同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组合。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劳务的具体内容、劳务成果、劳务报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只要合同内容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且签订及解除等程序相对自由。

综上所述,劳动服务协议作为劳务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样受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范,是当事人之间就提供劳务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民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