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无效对方商标
要无效对方的商标,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在商标申请阶段提出异议
如果对方的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一般为3个月),可以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如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宣传推广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明自己在先使用该商标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从而阻止对方的商标获得注册。
申请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能证明对方是恶意抢注,如抢注人明知该商标已有一定影响力仍进行注册、抢注人与您存在特定关系(如曾是合作伙伴、经销商等)却擅自抢注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会裁定该商标无效。
若是驰名商标,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撤销(撤三)
如果对方注册成功后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未在市场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市场调查结果等。
法律诉讼途径
行政诉讼:对商标局的裁定结果不服,如商标异议不成立、无效宣告申请被驳回等,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商标局的裁定进行审查和判决。
民事诉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以对方的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抢注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对于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如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无效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
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无效这一注册商标。
宣告商标无效的流程
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件至商评委,申请人或代理人将无效宣告申请相关书件提交至商评委,并缴纳商标评审费750元/类别。
商评委受理并审查,经过形式审查后,商评委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无效宣告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答辩。无效宣告过程中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当事人双方查看对方的理由和证据。
商评委作出裁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看相关证据后,将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的裁决。当事人若是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采取以上措施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律师或代理机构,以确保无效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