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作证
生理或精神上存在缺陷的人:
包括生理上有缺陷如盲人、聋人、哑人等,以及精神上有缺陷如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如果他们不能辨别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则不能作为证人。
年幼的人:
通常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心理和生理发育尚未健全,缺乏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因此不能作为证人。
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
不能互为证人,因为他们在案件中处于相互对立的位置。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民事案件代理人:
他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人:
例如,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人,如果他们的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人:
例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